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功能定位之反思与修正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功能定位是起诉期限制度建构过程中的基础环节与关键步骤,决定着制度的整体架构与具体规则设计.起诉期限功能定位之既有观点裹挟着较多的”维护行政”的考量因素,或强调行政行为形式确定力之维护,或强调行政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维护之间的平衡.实践中,以此为基础建构而成的起诉期限制度极易陷入以保障行政诉权之”名”,行维护行政行为效力与行政效率之”实”的窘境.起诉期限功能定位的选择应当在遵循权利限度理论的基础上,与行政诉讼性质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相协调、匹配.起诉期限的功能定位应当修正为行政诉权的时间限制,以促成其作为行政诉讼基本概念的回归,并为 日后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留有空间.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功能定位、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诉权的时间限制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深化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8VSJ028
202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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