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常态化背景下强制隔离观察的法制完善
强制隔离观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已成为防疫常态化背景下的一种常用防疫措施.目前强制隔离观察的决定主体设置方式不合理,强制实施手段法律依据不足,适用范围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及准用甲类传染病的乙类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适用强制隔离观察缺少法律依据,使得国内多地在防疫实践中制定了与国家卫生部门发布标准相冲突的实施方案.法制完善的路径是协调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行政机关制定标准操作指南,以法律术语取代医学术语,根据传染病类型分级适用强制隔离观察措施,重置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能角色,建立要件齐备和可操作性强的运行程序.
强制隔离观察、决定主体、适用对象、法制完善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资助项目”传染病强制医疗法律程序的解析与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020M671060.202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疫情专题科研项目”传染病强制隔离正当法律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HZK008
202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