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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征收还是保护地役权:国家公园立法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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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征收与保护地役权的制度选择之争,直接影响国家公园的立法安排.比较发现,两类制度皆不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但过度限制使用权.于应然层面,管制性征收制度属于剥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措施;保护地役权制度则是严重限制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法方法.管制性征收制度体现了效率优先与结果正义,但在实施中强制色彩浓厚、权利话语缺失、成本高;保护地役权制度在主体平等、私权保护与权利效力等方面具备应然优势,却面临全面建构的困境.鉴于两种制度相对独立而利弊共存,宜在国家公园立法中根据分区管控要求同时吸收两者,具体而言,有待于基于体系化的考量,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来规范两类制度.

管制性征收、保护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国家公园

国家发展改革委振兴司研究项目”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目的研究”项目编号:05020010

202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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