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紧急状态法为重心的中国应急法制体系的整体重构
我国应急法制存在紧急状态宪法规定的制度落空、应急法制的制度冲突、实施中的”法律无感”与错乱等问题.为此,须以紧急状态法为重心进行整体重构,这是基于其在应急法制体系中拥有基本法和主干法的地位.应急法制乃是基于法理支撑、制度建设与技术实施三重维度的解构与重构的完整过程,整体重构应以国家紧急权力理论为法理基础,在制度层面应废除《戒严法》,制定《紧急状态法》,并明确国家应急决定的法律效力既定、追责和免责等关键问题,同时,应急法制体系的整体重构还需要多种要素的嵌入.
紧急状态法、应急法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家紧急权力
本文为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体系建设研究”;江苏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立项课题”提升江苏应急法治能力研究”
202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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