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布勒公权论的再认识
布勒的公权理论可谓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应当立足于其历史脉络与整体结构来理解.在布勒的保护规范理论中,法规的强行性排除了裁量规范,但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规范仍具有强行性.私益保护目的以公私益的划分为基础,构成了布勒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援用可能性不同于诉讼可能性,是指受保护的私人可以援用法规范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即可承认援用可能性的存在.经由布勒保护规范理论所得出的公权具有严格的法规从属性,但也使公权受立法者的宰制.此外,布勒所讨论的公权仅指以特定实体决定为内容的实体性公权,程序性公权被排除在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应对布勒的旧保护规范理论保持警觉,合理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布勒、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援用可能性、自由裁量
D925.3;D6;G64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20XNH009
2021-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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