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协议的边界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引起了学界对于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关注和争论.研究行政协议的边界,对于消除对行政协议扩张的担忧、建立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特殊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协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二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三是缔结过程的法定性;四是行政主体的特权性.
行政协议、边界、识别标准
202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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