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型Token发行的监管范式转变
证券型Token发行(STO)的出现与兴起,是对缺乏监管制约和价值支撑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所掀起的数字资产新业态浪潮的反思与修正,是创新业态回归金融基本逻辑、寻求与既有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具体表现.域外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市场在现有证券法监管框架下,通过适用投资合同分析框架,将STO所发行的Token作为一种证券予以监管,利润获取方式成为判定是否构成证券的关键因素.我国已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并予以全面禁止,但在有效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应当为金融创新模式预留足够的创新空间,有条件地接受制度变革.STO的本土化适用应以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并举,借鉴域外成熟监管模式和经验,以我国试行法定数字货币和股权众筹试点为契机,将金融创新模式纳入到国家法治监管范围.
证券型Token发行(STO)、股权众筹、数字货币、金融监管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我国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SFB406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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