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种行政主导下的分流机制
知识产权伪造行为是指在对象内容本身无法作为智力创新成果得到单行法保护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享有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利用或者使用的行为.它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也不属于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在我国正面临规制上的困境,主要源于各部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联动机制的不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化治理模式的完善下将具备更强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鉴于这一优势,规制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应由行政部门主导,承担主动分流案件的职能,从而构建起三轨分流机制.在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刑事司法也将在上述机制中发挥较之以往更为关键的作用.
知识产权伪造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行政执法、类型化研究
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强保护趋势下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与知识产权伪造行为规制研究”2019E FX005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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