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框架中的学术抄袭认定
就学术抄袭而言,学理与司法实践援引私法的理论资源对之进行解读,忽视了学术抄袭认定背后的公法意涵.学术抄袭与私法维度下的抄袭在认定基础、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与认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更多地受到学术伦理规范的约束,对其认定应当摆脱私法认识的窠臼与纯粹法解释主义的路径,置于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二元框架下进行考察.国家立法授权高校对学术抄袭进行认定,既蕴含了国家权力在抄袭认定上的退让,进而赋予高校学术自治的空间,又要求高校积极落实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保障义务,避免学术自治逾越内在的界限.国家立法应当设定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基本原则,保留必要的司法审查,从而避免高校在抄袭认定规则供给上的恣意.
学术抄袭、大学自治、国家监督、制度保障
本文是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和北大软法研究中心资助的“高校校规的效力研究——基于软法和硬法关系的视角”课题成果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创新工程支持计划成果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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