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从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到“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新时代呼唤赋予基层街道乡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规定,使街道乡镇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处罚法》修改应顺应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街道乡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地位,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街道乡镇决定,授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权,使处罚与纠正违法、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具体化,成为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准则.
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体制、“吹哨报到”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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