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范缺陷与修正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混合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甚至本案有理要件,这种规范缺陷因忽略了诉的评价位阶规律,导致适用效果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相左.对此,运用诉讼法和实体法二元观界分起诉条件并进行适度审查,建构起诉条件教义学促进概括性要件的认定,并在今后依据诉讼类型对特别判决要件进行类型化审查,将是实现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适用路径和方法.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诉的评价位阶、规范缺陷、修正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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