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协助模式的选取——一种比较法上的检讨与反思
我国的“共同上级协调型”为主的杂糅并存警察协助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亟待改革.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协助模式可以发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则程序型”模式是脱警化的法治产物,美国的“执法结构完善型”模式是多元分散的警察权的体现,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的“职责内生型”模式是法治发达地区的威权结晶.作为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法治并不发达的我国大陆地区,警察协助的脱警化历史演变以及“规则程序型”运用的晨光初现,都将我们指向了“规则程序型”的道路,加强协助规则的立法是主要的发展方向.因此,以《人民警察法》修改为契机,重构以“规则程序型”为主的警察协助模式,对其它模式的合理取舍,是我国大陆地区未来警察协助的变革之路.
警察协助、规则程序、执法结构完善、职责内生、共同上级协调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15JZD010;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警察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2016THZWYX01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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