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的问题与应对——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为对象
《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目录制度发端于地方,目的在于提供固定化、差别化、动态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虽在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缺陷的弥补上大有助益,但依然存有性质不清、权限分散、标准模糊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予以规范化布置.对此,首先应当将目录界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为基础,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入手,为制定目录出具总则化规范,提供包括公众参与、说明理由在内的程序性规范、以及明确目录制定主体的实体性规范.其次,应当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依据,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目录为对象提起附带性审查,从而督促目录制定者扩大目录容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正当程序
D922.1;D630;C91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衡水学院委托项目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