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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累加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

引用
《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创设的“累加处罚”制度,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三振出局”.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累罚累犯”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体现.在该条款的适用上,时间要件、处罚累计、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要件是“累加处罚”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应当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三次处罚的累计是“累加处罚”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对其“三次”的确定、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累加处罚”的具体实施.“累加处罚”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

累加处罚、“三振出局”、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适用

2019-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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