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分析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D915;D630.1;C916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5JD020
2019-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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