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一些重大创新和修改.新条例实施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等方面在新条例实施后亟待确立新标准.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一些创新规定,因此,对于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准确把握审查重点和审查思路尤为重要.结合新条例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有必要按照政府信息“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的“四步审查法”进行审查.
新条例实施、政府信息、行政诉讼、问题探讨
2019-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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