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中的合理差别与歧视
在宪法学上,判断区别待遇是否构成歧视,不仅应从宏观上考察区别对待的目的正当性、区别对待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正当联系以及手段的正当性,还应从微观上考虑区别对待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的性质与重要性、区别对待所限制的权益的性质、区别对待所依据的特征是否包含在宪法有关平等的规定之中、归类是否存在过多包含或过少包含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可采取“四阶段法”.据此可以认为,目前基于实现实质平等目的而制定的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中存在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身份歧视以及宗教歧视,应予取消.为防范类似歧视现象的发生,限制公园或景区管理者的裁量权是关键.因此,应在立法上统一规定可以区别对待和禁止区别对待的情形,以及可以给予某类人群优惠的景区的数量等;应建立强制门票优惠政策拟定者公开说明理由的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事前对门票优惠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以及建立基于旅游者投诉而启动的门票优惠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门票优惠、平等、歧视、区别对待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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