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地方事权
为了有效提升地方对道路交通的治理能力,应当在未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认真梳理地方事权,并通过明确授权方式,允许地方性法规有更大的自决创制空间.这种可控的适度分权模式,比较契合我国立法上实行的集权下的分权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地方事权、地方性事务、地方治理
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15JZD010;2016年度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警察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2016THZWYX01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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