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思路
当前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面临步骤不清以及依据、规则不明的困境,因而要重构其思路.首先应以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主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成立行政协议.其次若非对人身权的处罚或强制,行政机关皆可缔约,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再次,缔约行政机关未必是行政主体,但应有相应职权,并遵守程序和形式规定.复次,要分别双务协议与和解协议各自需遵守的规范,要求协议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审查有无民法上的效力瑕疵.最后,违法行政协议原则上无效.
行政协议、行政契约、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法学思维
D922.1;D630.1;F224.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C820045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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