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正当程序审查
依据政府行为理论,美国公立高校理应受到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约束.但是受到代替父母理论、特权理论、学术遵从原则的影响,以及基于对学生法律地位的认识,或出于避免法院负担过重的种种考量,美国法院曾一度拒绝对公立高校的惩戒学生行为进行正当程序审查.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院才逐渐突破传统.首先是对公立高校纪律性惩戒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审查,其次是将“程序性”正当程序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公立高校的学术性惩戒,最终实现了对公立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审查.这一变化历程所反映出来的总体趋势是美国法院逐渐摆脱传统理论束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到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当中,在坚守高校自治底线前提下,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公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正当程序、司法审查
DF36(行政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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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