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士廉租房的权利与行政诉讼的保障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司法服务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并且本案系利用行政合同制度使行政机关履行照顾残疾人士居住权的案例.但对于残疾人士存在着违约的明确事实,为此廉租房政策未能落实,致使行政机关未遵守解约程序的定期书面通知,而直接解约,应如何解决此行政合同的解约违法性问题?本文建议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诚信原则与衡平原则,平衡公益与私益,决定赔偿承租人遭受的违约损失即可,不必撤销行政机关的解约决定.本案同时涉及中国诉讼制度有关最终审与再审的定位,建议日后第三审与终审改采法理审,同时,再审应改为终局判决后,作为新事实与新证据所产生的特别救济程序,以有别于一般的救济程序.
残疾福利权、行政合同、诚信原则、衡平原则、行政合同解约程序
DF3(行政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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