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则之准用——兼评《行政诉讼法》第101条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普遍允许在行政诉讼中准用民事诉讼规则,并在准用方式上逐渐由概括准用向具体准用过渡.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最初并未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直通过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规则,直到新法第101条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但该条的问题在于:一是对可准用范围的不完全列举仍属于概括准用,需要法官、检察官耗费精力找法;二是“适用”的表述使得他们只能被动地援引法条,无法真正结合具体案情决定准用问题;三是旧法司法解释的准用性规则并未废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条的适用.这有待未来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款作明确列举,对相关表述作扩大解释,并确定各种规则的先后援引顺序.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规则、准用性规则、适用
DF74(诉讼法)
2017年江苏警官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我国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则准用问题研究”2017SJYSQ08的最终成果,同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PPZY2015C203;2015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JSPI17GKZR401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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