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立法的逻辑与实践展开——以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为样本的分析
从地方立法的属性和目的看,地方性立法需要考虑和安顿地方性需求;但同时,地方立法也需要面对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命令.因此,对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形式化.法制统一原则以及立法所针对事项的共性要求,要求地方立法应考虑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协调.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手段,示范性立法反映了这一统一与多样性协调的逻辑,而这一技术在实践中的展开,将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统一与多样之间的协调.
示范性立法、地方立法、行政程序、立法技术
DF3(行政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7M612122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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