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
无人驾驶汽车是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杰出代表,却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它不仅削弱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风险处理能力,还对当前的交通秩序和网络安全造成威胁.由于公共利益、科技风险防范以及行政法治变革的要求,美国、欧洲以及日韩等国已在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上制定出较为完备的立法例和行政措施.反观我国的无人驾驶技术规制,尚缺乏有效的法律引导或行政干预.为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尊重自身无人驾驶技术的客观状况,肯定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权,建立“政府+公司”的合作规制模式,完善当前的市场准入和准出机制、技术规制机制和安全规制机制.
无人驾驶汽车、人工智能、社会风险、行政法规制
DF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州大学新进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项目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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