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特许延续的阻却
行政特许的延续是一“假问题”.与普通许可藉由延续而“展期”相比,行政特许一般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延续条款,当期限届满后,应该通过公平竞争程序实现行政特许的全面“更新”,只是基于应急原则等要求,才有行政特许延续的有限空间和狭小余地.以公共交通客运班线特许经营为典型代表的“延续”许可实践乱象,肇始于我国《行政许可法》立法上行政许可类型化的缺失和不同类型许可实施程序配置上的高度同质性.对《行政许可法》上法定许可事项进行类型化和模式化改造、厘清行政特许适用范围、强化特许实施程序的竞争性和公开性、重构有别于普通许可的动态化和过程性的特许事后监管体系,是我国PPP导向下行政任务民营化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行政特许、延续、公平竞争程序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善重点领域行政基本法研究”17VHJ003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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