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及其适用
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是指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尊重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作出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力;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一般只能在行政机关进行首次判断之后,才能进行审判.该理论源起于日本,其最初被创立的目的在于否定课予义务诉讼和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后来,该理论趋于“缓和”,其主要作用变为限制前述两类诉讼.该理论的正当性依据是权力分立原则、司法国家体制下司法权的特性以及行政权的优势等.我国行政审判法官们已开始运用该理论来裁判案件,但存在不太恰当甚至错误适用该理论的情形.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借鉴域外这一理论,从立法上明确课予义务判决中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情形,修正该类判决中否定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路径,并确立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司法审查、行政首次判断权、课予义务判决、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与行政互动的法律规制研究”15BFX013的阶段性成果,亦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的成果
201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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