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3.005
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民事合同当事人、行政复议变更
DF74(诉讼法)
中国法学会2015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CLS[2015] D038
2017-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