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2.007
内部行为的外部化及其判断标准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通常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在行政审判中,常常以内部行为外部化为理由,例外地承认其可诉性.所谓"外部化",指的是内部行为向行政行为转变的过程."外部化"的过程是否可以完成,取决于原本意义上的内部行为是否满足以下三要素:涉权性;具体、确定与直接性;相对人知悉.
外部化、涉权性、具体、确定与直接性、相对人知悉
DF3(行政法)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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