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2.004
从地方到中央: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与未来
中国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始于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提供了"总则——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责任"行政程序立法框架体系,对它之后的其他八部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位价上的"行政程序规定"存在着法效力位价低、法院参照率低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率低的"三低"状况.要解决这"三低"问题,需要从革新行政体制中内外两个关系、确立"问题——立法"的逻辑框架和法院有条件优先适用等三个面向上使劲.基于行政程序地方立法的状况与经验,在未来行政程序中央立法的决策中,通则性的"行政法典"、原则性的立法技术和组合性的立法模式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选项.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立法、地方立法、地方政府规章
DF3(行政法)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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