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6.009
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之公众参与及其借镜
我国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的程序要求有趋向于规章的趋势,过度的程序要求是当前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主要倚重的路径。公众参与简单“抄袭”、“照搬”规章制定程序的现象,不仅不利于行政民主性的提高,反而进一步加剧公众参与的“形式主义”,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美国法上非立法性规则的程序规制,从第一阶段对公众参与的盲目追求,到第二阶段对过度参与的批判与反思,体现出由注重参与的形式要求向参与的实质有效性的转变。美国经验佐证了过度参与要求的路径对提高参与有效性的助益不大,“程序愈多去趣愈远”。提升我国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该更加注重参与的总量、参与的类型化、基于类型化的个性化程序设计、注重参与的时间点。
非立法性规则、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公告和评论、类型化
DF3(行政法)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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