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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6.06.002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责任分野

引用
责任,至少可分为“义务”和“课责”两种类型,体现为“显见责任”和“隐含责任”两种存在形态。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诸主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显见责任,涵盖了多种法律义务和法律课责。而社会其他主体在承担少量显见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一些隐含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中心、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重点、其他制度性责任相协同的食品安全责任共治结构。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责任、显见责任、隐含责任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法学视野下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09BFX02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食品安全合作监管机制研究”13PJC088。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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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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