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6.001
论食品安全规制和最佳威慑的实现
食品安全规制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借用市场的力量,运用私法的力量,更需要充分发挥好政府规制的威慑作用。近些年来,各国食品安全法在修订层面均以增加威慑为主要取向,但是如何能够实现最佳威慑,使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却值得从法学理论上进一步展开思考。要对执法模式进行重新反思,对执法力量的分配、罚款数额设定以及归责原则加以认真设计,中国的食品安全规制及其实施,仍然有需要改进的空间,进而才能真正实现最佳威慑。
食品安全、规制、执法、最佳威慑
DF3(行政法)
2015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行政裁量可接受原则研究”15BFX003;广西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项目“中国行政裁量判断原则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14ZDA018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15ZDA04。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研究员提供的有益讨论。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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