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0078.2016.05.010

公物理论视角下的尾号限行*--反思与重塑

引用
环境法上针对尾号限行的授权,并不足以支撑其正当性。因为这种“污染防治手段”事实上还具有“交通管制”与“物权限制”的效果。学界现有讨论集中于公权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问题,却忽略了尾号限行是针对“特定道路”,而非“不特定车辆”作出的事实。对此,公物理论架起了机动车价值发挥与道路使用的桥梁,并逻辑自洽地将尾号限行的行为形式、内容、效果作为公物管理权的运作过程而纳入。如将尾号限行理解为“道路管理行为”,则其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对道路的所有权或《公路法》第8条第2款的概括性管理权。尽管这种正当性根据要受到“交通目的”的限制,但却是对基于“污染防治目的”作出的限行行为正当性的补充。

尾号限行、道路管理、道路警察、公用变更、一般使用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空间与路径研究”14ZDC012。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9-11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6,(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