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5.010
公物理论视角下的尾号限行*--反思与重塑
环境法上针对尾号限行的授权,并不足以支撑其正当性。因为这种“污染防治手段”事实上还具有“交通管制”与“物权限制”的效果。学界现有讨论集中于公权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问题,却忽略了尾号限行是针对“特定道路”,而非“不特定车辆”作出的事实。对此,公物理论架起了机动车价值发挥与道路使用的桥梁,并逻辑自洽地将尾号限行的行为形式、内容、效果作为公物管理权的运作过程而纳入。如将尾号限行理解为“道路管理行为”,则其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对道路的所有权或《公路法》第8条第2款的概括性管理权。尽管这种正当性根据要受到“交通目的”的限制,但却是对基于“污染防治目的”作出的限行行为正当性的补充。
尾号限行、道路管理、道路警察、公用变更、一般使用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空间与路径研究”14ZDC012。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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