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5.002
行政执法机关间协调配合机制研究
行政执法机关间以及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关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整体政府和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应当树立政府主体责任理念,实现行政协调的法治化,建立纵向无缝隙衔接、横向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立行政协助、权限争议裁决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行政协调、执法体制改革
DF3(行政法)
2015年北京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北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2015XZD002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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