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4.011
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实践、程序
DF74(诉讼法)
广东省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2013ZGXM000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法律制度研究”10AFX01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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