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4.004
行政协调中的裁量规制
行政协调是在现有体制格局下,不改变行政机关自身功能、不改变结构性因素的基础之上,通过内部协商,追求公共行政一体化,构建整体政府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对整体政府理论的贯彻与体现。行政协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裁量权运用的过程,必须要考虑政策、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多种要素,在协调中实现个案正义。为规制行政协调中裁量权,应实行专业规范、法律规范、信息规范三种方式,具体表现为专家咨询、行政协调指南以及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协调、裁量、整体政府、社会治理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司法政策研究”12CFX024;陕西省教育厅2015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城市管理引入第三方参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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