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2.00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定位研究*--从公法人的组织模式出发
根据社会保险所赖以建立的风险分担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质上应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一方面,在内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仿造现代公司,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以实现其真正的自我管理和保险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享有财产权和必要的合同自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DF391.3(行政法)
201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养老保险融资模式法律规制研究”15SKG010;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研究”2014XZQN-38;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法律规制研究”2014-XZRCXM017;西南政法大学统筹城乡发展制度创新研究院2015年度建设项目“城乡统筹视野下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法律规制研究”TCCX15YB09。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