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2.007
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明显的违法增设行政许可、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出现如此明显的合法性缺陷,是因为忽视了部门规章的执行性,试图通过部门规章立法规范法律、行政法规中留有法律空白的新兴产业。因此,有关互联网租约车监管的立法应当调整方向,将立法层次提升到法规立法,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立法为互联网租约车行政规制奠定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部门规章、行政立法、互联网租约车
DF3(行政法)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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