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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6.02.005

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之合宪性分析

引用
从宪法视角看,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禁止个人利用其非营运车辆从事有偿运送服务,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和劳动权的法律限制。从法律保留原则角度看,这种禁止规范的法律基础并不牢固。从明确性原则看,出租车行政许可的规范欠缺必要的明确性,在实施过程中有较大任意性。从比例相当性原则角度考量,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禁止的妥当性虽在理论上勉强成立,但其必要性和手段目的之衡平性大有疑问。网络约车平台现已具备审查车辆安全性能和司机背景资质以及通过信息技术、合同安排和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保护乘客、司机和第三人安全的能力。对非营运车辆的网络预约服务有条件、有限度的放开,已具备开展试点进行探索的条件。

出租汽车行业、行政许可、网约车、合宪性、比例原则

DF3(行政法)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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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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