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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组织与反腐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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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具有公权力属性,因此不可忽视社会组织领域内的腐败;同时,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主要载体,对国家公权力具有重要的监督功能。预防腐败,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反腐败功能,必将更好地净化公权力运行的轨道。对此,应该准确定位和认识社会组织,培育部分以监督公权力为主要目的和价值取向的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监督公权力的相应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制度建设

DF3(行政法)

中共中央党校“社会治理法治化”课题研究的部分成果。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7-3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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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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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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