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5.06.008
论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第73条评释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求权者,应先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一般给付诉讼、行政诉讼、预防性不作为、规范颁布之诉、结果除去请求权
DF74(诉讼法)
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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