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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5.05.013

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及其新现象和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可详分为六种类型.总统可对整部法案进行否决,一度也可对法案的"部分条款"进行否决.但"部分条款"否决权遭到国会反对,诉诸法院后被裁定违宪,这导致出现"总统的签署声明"这一新现象.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不同于英国议会的立法否决权,"口袋否决"不得混淆于中国刑法的"口袋罪".立法否决权的成因主要有思想理念上的分权制衡、制度运行上的质变担忧和为总统执法提供前提条件等.对我国的启示有:不但要加强立法的反复审议性,还要健全立法批准制度,上级立法机关不得只批准部分条款而不批准其他条款,也不得直接改变部分条款后再批准.

立法否决权、美国总统、美国国会

DF3(行政法)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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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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