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5.05.010
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在行政法领域,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制的行政权两个维度构建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行政诉讼中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可以通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识别并筛选相关法律原则.对相关法律原则的权衡和选择是基于法律原则裁判的重要步骤,"借助于具体个案中的法益衡量"被公认为一种可能的权衡方法.通过权衡相关原则所保护的法益,确定优位的法律原则,并尝试对限制条件进行设定.借此过程,裁判者基于法律原则构造了一条新的规则.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意义在于提供裁判者一种可能的裁判思路,避免裁判者因无从下手而畏于做出超越法规范的裁判,并使得裁判的过程可供外部考查.
法律原则、法律续造、行政法、裁判方法
DF74(诉讼法)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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