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5.03.007
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
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政府采购、公法、私法、二阶段理论
DF3(行政法)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