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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5.02.012

论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及其司法认定

引用
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司法识别、因果关系、合并审理、赔偿

DF74(诉讼法)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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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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