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5.02.007
行政行为的合作化与诉讼类型的多元化重构——以“拆迁条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为例
在合作行政时代,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在公共领域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其特点是“合作化”,即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合作治理中采取更加契约化的方式,进而导致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元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诉讼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深刻的挑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未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的独特本质和类型适应性,以便完成行政诉讼新类型的调整与拓展.
行政合同、补偿协议、诉讼类型、合作化、多元化
DF3(行政法)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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