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5.02.003
破解行政执法和解的难题——基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观察
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行政执法、和解、证券监管
DF3(行政法)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证券行政法问题研究”项目号YETP028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中央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310400083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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