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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5.01.009

运动式执法的司法规制与政府有效治理

引用
在我国漫长的国家治理进程中,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执法作为国家治理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存在并且总以一定方式在特定阶段反复出现。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执法与法治精神完全相悖,会直接冲击正常的法治秩序。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必须对我国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执法的国家治理逻辑进行深刻反思,通过及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把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执法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在对运动式执法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需要直面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依法解决、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大面积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应对等重要课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需要对运动式执法进行改革,其中重点需做好加强立法协调统一,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塑造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等工作。

运动式执法、司法审查、国家治理、现代化

DF3(行政法)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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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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