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4.02.010
论公务员的服从及其责任——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检视与批判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对不同类型的上级命令享有不同程度的抵抗权,承担不同程度的个人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行政效率,确保上级命令能够通过金字塔式的官僚体系得到有效的实现;又可以促使公务员理性而审慎地使用手中的判断权.但是第54条在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上都存在一些制度疏漏,导致公务员无法清晰地判断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于是,应当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两方面,对于公务员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体系化、分层式的研究.
服从、官僚制、违法性、有责性
DF31(行政法)
山东大学2012年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立法表达与法治实践的错位”2012GN034
2014-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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