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4.02.008
城乡规划中的规划变更与权利救济通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重点的考察
在城乡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不仅在程序法上需符合程序性要件,而且在实体法上可能介入和影响到规划区内人民的财产权.因此,我国应当从权利保障与救济的角度来分别认识不同性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而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领域,我国应该允许利害关系人对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在将来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阶段,我国也不应该排除以规范审查诉讼来提供规划变更后的权利救济模式.
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变更、权利救济
DF74(诉讼法)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与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委托起草”项目的相关成果103-230079
2014-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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